探店宝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更新时间:2021-02-24

本服务协议是由“探店宝”的运营主体北京光速斑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光速斑马”)与 “探店宝”用户所订立的有效合约。请您确保在使用“探店宝”平台前,务必已经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并完全同意协议中各项具体条款。在您同意此协议后,光速斑马将依法为您提供相关服务。如您对本协议条款有疑异,您有权拒绝同意此协议。

1. 协议的说明

1.1 “探店宝”用户使用本产品时确认本协议,即表示您与光速斑马已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协议自您确认接受之时起或自您的使用行为发生之时起(以时间在先者为准)自动生效,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保护。

1.2光速斑马有权根据需要对本协议中的条款不定时进行修改,且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时立即生效。如有任何变更,光速斑马将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而无须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服务协议,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1.3本协议内容同时包括光速斑马已发布及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通知、公告等(以下合称“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您同样应当遵守。

1.4本协议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服务内容

光速斑马向您提供平台上所展示的服务内容和相关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的存储,分析,查看等。光速斑马允许您在账号有效期内登录平台、使用平台功能,存储数据在平台服务器。

3.权利和义务

3.1“探店宝”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3.1.1您同意遵守本协议以及相关管理规范及流程, 您享有光速斑马提供的“探店宝”平台服务。

3.1.2若光速斑马的服务涉及第三方软件之许可使用的,您同意遵守相关许可协议的约束。

3.1.3在使用“探店宝”平台服务过程中,您承诺:

3.1.3.1 妥善保管帐户信息及帐户密码的安全,您需要对帐户以及密码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您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向他人透露帐户及密码信息。当您怀疑他人在使用您的帐号时,应立即通知“探店宝”平台服务人员。

3.1.3.2 在上传数据时,您已经通过合法方式获得数据主体的合法有效授权,确保您有权对数据主体的关联数据信息进行查询和应用。

3.1.3.3 上传至“探店宝”平台的数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侵犯第三方权利。

3.1.3.4 保证上传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不会对探店宝平台和/或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数据造成损害。

3.1.3.5 不攻击或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窃取、获取“探店宝”平台中任意第三方的数据。

3.1.3.6 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探店宝”平台服务及其数据、分析报告、分析结果、文档,未经探店宝平台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通过“探店宝”平台服务获取的各项数据、文档和报告等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3.1.3.7 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将“探店宝”平台服务的使用转让、出借、出租、再许可或用于任何商业目的,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行政司法机关的指令,且征得光速斑马的书面同意,否则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出借或售卖等。

3.1.3.8 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将不会与您和第三方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或导致任何违约,或使光速斑马的权利受到约束或利益受到损害。

3.1.3.9 不侵犯“探店宝”平台的合法权益。

3.1.3.10 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或不恰当的行为。

3.1.4 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您的数据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侵权等合理理由,通知光速斑马要求删除您在光速斑马中的部分或全部数据的,光速斑马接到通知后有权按照第三方的要求进行删除,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1.5 如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非法接入/或不当使用相关数据的,或者您的相关行为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用户权益的,光速斑马有权采取直接终止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探店宝”平台服务等措施。光速斑马有权就造成的损失向您索要赔偿。

3.1.6 您同意接收来自“探店宝”平台和/或其关联方发出的邮件、信息。“探店宝”平台的所有通知均可通过平台公告、电子邮件、站内信、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3.2光速斑马的权利和义务

3.2.1 光速斑马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3.2.2 光速斑马提供“探店宝”平台的信息更新和维护服务。解决您非人为操作所出现的问题,但因您原因和/或不可抗力以及非探店宝平台控制范围之内的事项除外。

3.2.3 光速斑马保护您上传数据的安全性,将对您上传的数据采用专业加密的方式进行存储和传输。

3.2.4 光速斑马保护您的信息和隐私,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您许可光速斑马不会向第三方公开、透露您的信息。

3.2.5 光速斑马有权在不经用户同意及事前通知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对“探店宝”平台服务进行变更、升级、修改、转移、暂停、终止;调整“探店宝”平台服务的对外名称、可视化界面设计等。

3.2.6 光速斑马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接受的、接触的、以及通过您的应用所得的相关数据信息,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及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保存在光速斑马和/或其关联方服务器中;且无论基于何种理由,您都不得要求光速斑马和/或其关联方删除或销毁应用相关数据信息。

3.2.7 如果您停止使用“探店宝”平台或服务被终止、取消,光速斑马有权注销您的账户,并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您的数据。服务停止、终止或取消后,光速斑马没有义务向您返还任何数据。如您的账户余额在账户注销之前未全部提现,账户注销后,光速斑马有权收回账户余额。

3.2.8 您通过平台提现时,光速斑马为您提供提现到支付宝余额、微信零钱2种提现方式。为便于向税务部门纳税,您提现时光速斑马会在征得您同意后收集您的真实有效身份信息,您的身份信息将用于纳税认证,您必须如实提供准确有效的身份信息。光速斑马可能对您提现的金额申报个税,如您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光速斑马将无法为您提供相关的提现服务。您提现的金额可能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可能会涉及补税等税收征缴。

4. 知识产权

光速斑马对提供的所有服务内容及网站上的材料具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光速斑马的一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与“探店宝”平台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或电子文档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未经光速斑马事先书面授权,您不可出于任何商业目的进行使用;任何说明性引用或者经授权的商业性使用,应标明来源自“探店宝”平台。凡侵犯光速斑马知识产权的,光速斑马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 隐私和保密策略

5.1探店宝平台承诺对您的账号、密码、身份信息等内容进行严格的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您许可光速斑马不会向第三方公开、透露您的信息。

5.2您承诺对探店宝平台和/或其关联方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除非用于使用探店宝平台服务之目的并经探店宝平台和/或其关联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6. 违约责任

6.1 您违反本协议中任意条款,光速斑马均有权就其情节,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并单方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6.1.1 删除数据。

6.1.2 限制、中止、终止您使用探店宝平台服务。

6.1.3 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6.1.4 其他探店宝平台认为合适的处理措施。

6.2 如因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相关规则的规定,使光速斑马遭受任何损失、受到其他用户、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您应对光速斑马、其他用户或相关第三方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6.3 您理解并同意光速斑马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对您使用“探店宝”平台服务进行违约审查,并根据单方认定结果予以处理且无须征得您的同意或提前通知您。处理后,不免除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7. 免责声明

7.1 您理解并同意光速斑马不对您使用“探店宝”平台服务的工作或结果承担任何责任,但光速斑马愿意同您一同合作解决问题,并承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如果出现任何情况,您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将情况报告探店宝平台,获得技术支持,如果无法解决相关问题,您应停止使用“探店宝”平台服务。

7.2 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3 此外,由于网络的特殊属性,导致探店宝平台不能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探店宝可以免责。

8. 协议终止

8.1 本协议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时可终止:

8.1.1 如您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一承诺或保证,基于平台服务的安全性考虑,光速斑马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终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永久冻结(注销)您的帐户,并有权让您对损失进行赔偿。

8.1.2 如您提供的信息无法取得有效联系,光速斑马以其他联系方式通知(如能实现)更改,您在3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新的有效联系方式,光速斑马有权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8.2 协议终止后的处理:

8.2.1 协议终止后,光速斑马无需继续向您提供服务,且没有义务为您保留原账户相关的任何信息。

8.2.2 无论因何原因终止本协议,您需承担在协议终止前,因您行为导致的任何责任。

9. 法律适用与管辖

9.1 本协议服务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法律。

9.2 在执行服务条款过程中,发生争议,协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的,以其上级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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