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华夏银行持卡人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为确保甲方安全使用乙方网联协议支付服务,保护账户资金安全,请甲方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专用于协议支付的华夏卡。为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建议甲方选择资金余额相对较少的华夏卡专门用于协议支付服务,不要将所有华夏卡均签约协议支付业务。
2、甲方签约协议支付的华夏卡需在我行开通账务短信通知服务,方可成功签约。请在签约协议支付业务前,确保签约的华夏卡已开通了账务短信通知功能,以便甲方的华夏卡发生资金变化时,可随时了解并查询。请甲方更换手机号码后,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更新甲方的账务短信通知手机号码,并立即解约协议支付业务,然后使用更换后的手机号码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重新进行协议支付业务签约。
3、能够承受协议支付的相关风险。由于本业务需要在事先或者首次支付时进行签约,签约时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采集甲方的姓名、卡号、证件号码、签约账务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存在被泄露、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甲方在签约完成进行支付时,仅使用用户协议号进行支付,可能导致由于协议号泄露等,被他人盗用发生资金损失的风险。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以及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范,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借记卡/信用卡网联协议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保证遵守以下条款。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一、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二、甲方应确保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为甲方本人所有,并确保甲方将甲方在(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注册的用户ID与该借记卡/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方确认同意我行对由支付机构收集并转交我行的甲方信息(包括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借记卡/信用卡卡号、签约账务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生成支付协议号;同意将该借记卡/信用卡在支付机构进行签约绑定,以便甲方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
四、一旦上述签约绑定成功,我行为甲方生成支付协议号并将该协议号发送至支付机构,甲方在支付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后,即视为甲方本人确认支付金额,并同意及授权由支付机构以协议号为支付标识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甲方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绑定的该卡开户户名、卡号及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签约账务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甲方遗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甲方应及时挂失并通知我行及支付机构,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甲方泄露身份信息、卡信息、密码 ,丢失借记卡/信用卡等原因所致的损失需由甲方承担,我行不承担责任。
六、为防范风险,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我行设置了支付限额。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受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甲方可以登录我行手机银行/个人网银,或者至我行柜台进行支付限额的修改,修改后的支付限额不能高于我行为该支付机构设定的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
七、甲方不得利用协议支付业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套现、虚假交易、洗钱、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且甲方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或存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以及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立即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协议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
八、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或我行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支付限额,或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协议支付业务服务,或修改、变更、终止本协议相关规定,如需甲方确认的,我行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甲方继续使用协议支付业务的,视为甲方确认。如不需甲方确认的,则自调整或变更之日起对甲方生效。本协议终止后,支付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其后果。
九、甲方在签约网联协议支付服务时向我行提供的甲方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包括我行不能从公众渠道取得的甲方及他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业务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他人的同意,我行对甲方提供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我行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留存并在内部使用(超过上述期限的,我行有权销毁);有权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甲方提供的信息;有权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披露给我行代理人,并取得代理人的保密承诺。
十、甲方如对交易存在疑义,请尽快向乙方提出申明;对于交易订单超过180天的,乙方将不予受理。
十一、本协议终止后,支付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